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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快递企业是否适用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三十五条第一点

快递企业是否适用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三十五条第一点

2026-03-30

快递企业是否适用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三十五条第一点

王**

咨询

2026032600000022

我司是一家快递企业,主营业务为快递服务,是否可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三十五条第一点(寄递末端网络建设:城乡快递营业网点、门店等快递服务网点和智能快件(信包)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末端设施建设)里的企业。或者是否有其他条款适用。

已办结

2026-03-30 10:52:24

王艺霖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贵公司为快递企业,主营业务为快递服务,根据与您电话沟通了解到的信息和诉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号)第二条“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根据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先自行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不能准确判定的,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必要时会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职能职责,建议根据公告里的工作流程,备齐有关资料,咨询属地税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单位)研究办理。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支持。

经济贸易处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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