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 37 号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 6 年内,延长至 10 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 50% 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