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 根据 《关于印发<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25 号)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4] 2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已按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
第三条 县(市、区)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有条件的地区,参保人员可向乡镇(街道)、社区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
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又不愿意继续缴费至满 15 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户籍地(县、市、区,以下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跨省转移和省内转移有关规定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 2,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二)户籍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缴费凭证》和《申请表》一并传送或寄送给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 3,以下简称《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四)户籍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 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 5 ),传送或寄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机构;
- 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五)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 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 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 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本规程第九条规定予以清退;
- 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 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办理衔接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社保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 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 4 ),传送或寄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 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 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 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 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本规程第九条规定予以清退;
- 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八条 办理转入后,参保人员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 储存额,可参与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九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 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 (年度个人缴费本金+ 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 ×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 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十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 7 ),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 7 )。
第十一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同一社保机构经办的,可视情况简化程序,但应严格按社会保险内控监督规定办理转移衔接业务。
第十二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第十三条 本规程从 2014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附件 2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附件 3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附件 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附件 5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附件 6 《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
附件 7 《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