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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京财综〔2018〕829号
2018-04-2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 [成文日期] 2018-04-24
  • [发文字号] 京财综 〔2018〕 829号
  •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18-04-2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地税局、市残联、市水务局、北京专员办,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要求,现将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残联另行制定。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4日

  • 附件: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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