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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税函[2007]12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5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
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