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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武国税函〔2008〕3号
2008-02-28
信息名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342027/2008-00010
主题分类:税务体裁分类:批复组配分类:其他
文件编号:武国税函〔2008〕3号发布机构: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8-02-18发布日期: 2008-02-28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武国税函〔2008〕3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

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8]14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

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2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 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

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8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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