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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202302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2023-06-07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202302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答复类别:A类

林玉燕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纾困政策的建议》(2023025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小微企业相关税费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我局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把握经济发展新变化新趋势,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围绕“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等方面,持续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高效高质落地生根,切实在后疫情时代最大限度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为我市小微企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领导署名:陈占考

联 系 人:李林旺

联系电话:0594-2691692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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