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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号
2009-11-27

发文字号: 财税[2008]2号

成文日期: 2008-01-04

发布日期: 2009-11-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10699966”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收取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0699966”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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