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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6〕2号
2026-03-10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文号:沪医保规〔2026〕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6-03-10

索引号:SY00242785X020260103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9%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为8.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继续按10%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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