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203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成文日期: 2008年03月26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8〕21号 |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6日 |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桂财税〔2008〕2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名单发给你们。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已于2006年年底废止,名单所列试点单位(见附件)的自用车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名单所列试点单位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除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文件下载:
2009-5-2708-21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