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收费...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8〕419号
2018-06-22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37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费 〔 2018 〕 419 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行政收费

成 文 日 期 :

2018年06月22日

发 文 日 期 :

2018年06月22日

津发改价费 〔 2018 〕 419 号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调整 2018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津司函〔 2018 〕 20 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 2018 〕 65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 〕 1217 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其收费标准为:第一阶段,客观题考试为每人 170 元(含上缴司法部 22 元考务费),第二阶段,主观题考试为每人 70 元(含上缴司法部 20 元考务费)。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 〔 2017 〕 344 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 年 6 月 21 日

附件: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