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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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年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制发规范性文件198件,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备案197件,报备率99.5%。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100件,备案及时率5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144件,备案规范率73%;向社会公布的163件,公布率82%;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7件,违法率3.5%。2009年制发2010年补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1件内容违法。2010年公民、法人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中有4件内容违法。目前,上述12件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中,5件自行纠正,3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撤销,4件正在修正,纠错率67%。2010年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共制发规范性文件72件,全部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备案,报备率100%。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45件,备案及时率63.5%;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49件,备案规范率68%;72件规范性文件全部向社会公布,公布率100%。2010年度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制发规范性文件126件,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备案125件,报备率99%。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55件,备案及时率44%;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95件,备案规范率76%;向社会公布的91件,公布率72%。与2009年相比,2010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总数下降了15件,报备率从92%上升到99.5%,公布率从78%上升到82%。但备案及时率、规范率下降较多,分别从81%、92%下降到51%、73%;违法率有所上升,从3%上升到3.5%;纠错率从100%下降到67%。总体上看,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备案及时率和公布率各盟市高于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备案规范率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高于各盟市。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情况有所增加,规范性文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2010年初至目前,经自治区法制办审查确认内容违法的12件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制发机关报送备案的:乌海市1件、兴安盟2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件、质监局1件、林业厅1件、经济和信息化委1件、农牧业厅1件;公民、法人提请审查的:鄂尔多斯市4件。上述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国务院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此类违法文件有4件。鄂尔多斯市建委制发的《关于对原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这是自199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建立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直接撤销下级政府的内容违法规范性文件。在纠正内容违法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未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不力。鄂尔多斯市建委拒不纠正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兴安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室内装饰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也是对国务院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进行再审批,属于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二是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此类违法文件有4件,分别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和创业培训师资格认定”的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中关于实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的规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规定,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兽药GSP办公室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的规定,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三是擅自改变征费标准。此类违法文件有2件,分别是: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按工程造价1%收取”的规定,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保证金的存储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均改变了上位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征费标准。四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增加公民、法人义务。此类违法文件有2件,分别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二)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不规范情况比较严重,备案审查制度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报备不及时、严重超期报备等现象比较普遍,个别部门有件不备。自治区民政厅有1件规范性文件未报送备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及内蒙古国税局、地震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等地区和部门共计97件规范性文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其中65件是在年底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催办后报送备案的,属于严重超期报备。全年规范性文件年底集中补报的地区和部门主要是鄂尔多斯市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全监管局等。备案审查发现的8件违法文件中有5件是年底集中补报的。规范性文件不报备、严重超期报备属于严重违反《办法》的情形,使违法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造成违法行政。二是报送备案材料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及自治区审计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教育厅、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地区和部门部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有的缺少制定依据、有的缺少制定说明、有的没有法制机构审查意见、有的备案报告不符合规范。备案材料缺少或不规范,加大了审查工作的难度,影响审查工作的准确性。(三)制发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程序情况比较普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有待进一步严格一是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经法制机构前置法律审核、不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没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起草单位起草完成后,没有经法制机构统一审查,也没有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直接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签发。未经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把关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容易造成不报备、不及时报备,甚至内容违法的情况。2010年度各地区、各部门严重超期报备以及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未经法制机构前置法律审核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全部公开公布。规范性文件公开公布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也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是保证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布,违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也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2010年度未全部公开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有: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环保厅、统计局、新闻出版局、人防办及内蒙古地震局、通信管理局、档案局。三、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杜绝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决定》、《意见》和《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前置法律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公布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做好本级政府、本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法律审核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可行。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以及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确保规范性文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要严格执行公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后必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政府决策信息。未经公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规范率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格式要求以及《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审查机关备案,做到“有件必备”。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力度,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同时,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申请,及时予以答复,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出现违法文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自查整改,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及时纠正违法文件,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法制办。逾期不反馈处理结果或拒不纠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直接予以撤销。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尽快清理2010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未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务于2011年6月底前报送备案。2010年制发2011年补报备案、经审查确认内容违法仍未纠正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务于2011年6月底前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自治区法制办。(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要通过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针对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治区法制办将联合自治区监察厅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对工作基础差、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以及近年来出现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和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制度、创新方法,促进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四)充分发挥示范地区和示范点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自治区示范地区及各盟市示范点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大胆尝试,同时要注重成功经验的积累和推广,促进本地区工作的全面提高。自治区法制办和各盟市法制机构要加强对示范地区和盟市示范点的监督指导,使各示范点工作尽快达到《通知》确定的目标要求,通过加强示范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各地区工作的全面开展,以实现全区工作的整体提高。附件:2010年度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附件2010年度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单位制发件备案件小计其中:法定期限内备案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备案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制发未公开公布件内容违法件自行修正件盟市呼和浩特市66422000包头市66060000呼和浩特贝尔市77433000兴安盟22110022通辽市77611000赤峰市66603000锡林郭勒盟77702000乌兰察布市11111012000鄂尔多斯市55143000巴彦淖尔市66150000乌海市44224000阿拉善盟55323000小计7272452723022自治区各部门发展改革委11010000经济和信息化委121248001正在修正民委11100000人口计生委00000000审计厅22202000监察厅00000000财政厅222281401200住房城乡建设厅55500000交通运输厅22200000国土资源厅77077400农牧业厅77700111水利厅33302000林业厅8808011正在修正自治区各部门公安厅44400200司法厅0000000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1110111131正在修正民政厅54310200教育厅44134200科技厅44400000文化厅00000000卫生厅33300000环保厅11010100商务厅00000000地税局22200000统计局11010100安全生产监管局33033000工商局11010000质监局5523101正在修正食品药品监管局00000000广电局00000000新闻出版局11010100体育局00000000旅游局00000000粮食局00000000人防办11100000国税局44130000地震局22020200气象局22110000通信管理局11010100烟草专卖局00000000盐务管理局00000000无委办00000000档案局11100100小计1261255570303551合计19819710097533573备注:1.2010年公民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中有4件内容违法,分别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忆1件,鄂尔多斯市建委3件,其中,1件已自行修正,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未统计在上表中。2.2009年制发2010年补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乌海市人民政府制发的1件规划性文件内容违法,已自行纠正,未统计在上表中。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纠风办二〇一一年五月)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八届六次全会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2011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落实自治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坚强保障。二、主要任务(一)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征地拆迁;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重点查处官商勾结、暗箱操作以及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地人搬迁,损害被搬迁人利益的行为;加大对农村牧区土地征用、流转的监管力度,纠正“未批先征”、“边批边征”、“以租代征”及征地补偿款不按时足额发放等行为,保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督促建设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建设进度等情况,并加强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分配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努力做到建设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决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个环节的不正之风;各级纠风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内保建〔2010〕2号)等规定,建立和实施稳定房价及住房保障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坚决查处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挤占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不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等违规违纪问题。(三)认真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5号)要求,按阶段、分步骤扎实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按照依据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的要求,对2011年拟举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开展审核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央和自治区文件规定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坚决予以撤销;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重点查处违规举办活动、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向下级单位和企业转嫁费用等行为;在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长效机制。(四)坚决纠正损害农牧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巩固惠农惠牧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成果,深化惠农惠牧资金监管工作,特别是加大对中央拨付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力度,保证各项惠农惠牧资金的有效使用,坚决纠正冒领、克扣、贪占、私分等违规违纪行为;有重点地开展土地排查清理工作,继续解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土地草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彻底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场纠纷等方面的问题,切实解决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流转、占补平衡等环节损害农牧民利益的问题;全面开展农村牧区低保资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坚决纠正“人情保”、“关系保”和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等问题;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坚决纠正向农牧民及嘎查村级组织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行为;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行为;加强对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五)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围绕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改政策和投入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继续推进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带量采购办法,逐步将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和合理用药监测,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和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坚决纠正和查处滥检查、大处方、乱收费、收受回扣、索要和收受“红包”等问题;继续抓好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完善院务公开、医德医风考评及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对医改资金、医保基金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以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等为重点,强化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前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入园挂钩的各种费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农村牧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加大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力度,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完善高校“阳光招生”制度,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七)坚决纠正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食品药品责任体系,制定我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不断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主体、责任认定及程序,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评审等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城乡药品监督网全覆盖,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行为。(八)深入治理公路“三乱”。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和免费政策全面落实;坚决纠正公路超期收费等不合理收费问题,撤销违规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和已经到期、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公路收费站点;强化车辆超载超限源头治理工作,加强对运输车辆装载源头和治超站点执法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涉路涉车执法行为,纠正罚款不开票据、以罚代管、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问题。加大暗访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公路“三乱”问题。(九)切实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管理制等制度,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甚至与民争利、以权谋私的行为;以服务窗口和基层站所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规范和优化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深入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权益问题,坚决纠正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价格欺诈、乱收费等问题。(十)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创新民主评议的形式和方法,规范民主评议的周期、范围和评价标准;在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中,全面开展对基层卫生院、中小学、派出所、供电站、农机站等站所的民主评议;对列入自治区评议范围单位进行评议的同时,重点对公安(含交警)、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9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建立健全民主评议结果运用机制,加大对民主评议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力度,强化民主评议结果运用工作。推进政风行风热线创新发展,建立群众反映问题快速办理和反馈制度,探索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四位一体的政风行风热线新模式,有效发挥多媒体联动作用,积极拓宽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同时,继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严肃查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继续加强对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继续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活动工作成果,纠正各种违规举办活动的行为,防止反弹。三、工作要求(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全面领导本地区纠风工作的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加强基层纠风工作,健全基层纠风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强化工作指导,夯实纠风工作基础。各部门、各行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细化工作任务,严格目标考核,确保任务落实。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抓好本地区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今年,自治区纠风办将对各盟市纠风办工作进行考核,盟市纠风办在履行好本级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对下级纠风办工作予以考核。(二)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实现纠风工作整体推进的同时,要注重突出纠风工作重点,集中精力抓好国务院纠风办统一部署的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三项新增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以及自治区纠风工作会议部署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监督检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专项检查和土地排查清理等四项工作任务。涉及专项治理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报告,使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三)创新思路,加强源头治理。把纠正不正之风寓于业务工作之中,坚持解决不正之风问题与为群众办事相结合,做到管行业与管行风两手抓、两促进;把纠正不正之风寓于制度建设之中,坚持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通过制度创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把纠正不正之风寓于改革措施之中,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不断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把纠正不正之风寓于科技革新之中,在政务服务、管理控制、电子监察等环节和领域引入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科技监督手段,提高纠风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四)强化办案,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依法查处、按时办结、认真反馈。要突出重点,把查处严重损害群众人身权益、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的案件作为重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违规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各种惠农惠牧补贴、土地补偿、低保资金、新农合资金等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案件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发挥教育和震慑作用,遏制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二〇一一年五月)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社会组织消防工作职责,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服务工作,推进消防惠民、利民和爱民措施的实施,切实推动我区消防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推动“三个强化”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责任体系,为我区火灾防控工作提供机制条件。(一)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消防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状要求,细化分解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二)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强化监管措施,密切相互协调配合,努力形成火灾隐患整治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三)强化火灾事故责任和火灾隐患责任追究。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组织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考评机制,对各成员单位的火灾事故责任和火灾隐患责任严格实行倒查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不力,导致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亡人火灾事故要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各地区、各部门的火灾亡人数据要列为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二、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实行“十个严禁”“全民消防”首先是“全警消防”。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加强与各警种的密切配合,会同宣传、治安、法制、督察等警种联合开展防火检查、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形成工作合力。要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实行“十个严禁”。(一)严禁建设工程违法使用。凡应经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验、抽查或审验、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依法从重处罚。(二)严禁降低消防标准施工。凡建设工程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一律依法停止施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从重处罚。(三)严禁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被挪用、拆除、圈占、埋压,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四)严禁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凡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六)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凡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一律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对单位从重处罚。(七)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八)严禁使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凡违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九)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施工现场违章使用明火,或者明火作业没有相应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的,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十)严禁擅自使用查封场所和阻碍执法。凡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建设,保证“十个做到”2010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实现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达标的工作目标,各级各单位要继续深入推进“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认真分析本地区“四个能力”建设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全力督促各类社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认真做好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切实落实“十个做到”。(一)做到使用场所合法。社会单位所在的建筑物或生产经营场所做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并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合格的消防手续。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手续,并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共有产权的场所、部位应当明确管理责任。(二)做到消防职责明确。社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时应以文件形式明确单位及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及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做到责任到岗到人。(三)做到自救力量完备。社会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要求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齐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以及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四)做到安全培训常态化。社会单位应加强对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新上岗员工以及重点岗位、重点部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做到各级各岗位都具备消防安全“明白人”,依法持证上岗。单位员工要达到“三懂”、“四会”,即“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报火警、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各类值班人员能熟练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程序,熟练使用各类通讯联络工具;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五)做到消防设施完好。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要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不被遮挡损坏,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六)做到安全疏散畅通。社会单位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重要场所、重点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和距离、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和型式应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完整好用。生产经营期间,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公共区域的外窗不设置妨碍逃生的铁栅栏。(七)做到消防检查常规化。社会单位应定时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还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中社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拉接电线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于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八)做到消防演练规范。社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重点单位每半年、一般单位每一年的要求定时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情况不断调整完善预案。应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明确起火部位、区域(包括所在楼层)的岗位人员、安保人员、巡查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区域的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并应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和疏散引导组。演练时务必做到任务分工明确、灭火处置程序科学、引导疏散路线准确合理。(九)做到消防档案完善。社会单位应依据消防法规的要求建立消防档案,其内容包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记录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十)做到“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会议,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和“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部署。单位每年应对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四、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服务工作,做好“十个坚持”不断着眼于加强消防行政执法服务建设,在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便捷服务、创新社会管理、强化监督制约等方面强化工作措施。(一)坚持公开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各消防支队、大队要设立“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集中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实行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受理一站式服务,并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受理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窗口开始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坚持实行网上审批,缩短审批时限。申报的行政许可全部执行网上审批制度。自受理之日起,消防审核、验收项目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备案抽查项目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记录;逾期未能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视为同意行政许可。(三)坚持畅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消防部门要做到关口前移,无假日审批。实行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对建设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的工程,可以分项目、分阶段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对于社会单位提出上门技术服务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响应,并在3日内提供相应服务,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四)坚持强化火灾调查,实施简易程序。对于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认定无异议、无放火嫌疑等情形的火灾,消防部门应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确保受灾单位、个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尽量减少因封闭火灾现场等程序引发的间接损失。(五)坚持开展开门评警,落实执法回访。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及各消防支队、大队要建立开门评警和警民恳谈会制度,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党委成员每人每年走访不少于1个社会单位,各消防支队党委成员每年走访不少于2个社会单位,各消防大队、中队干部走访不少于3个社会单位,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各消防支队党委成员要建立警民联系点,每年约请廉政监督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警民恳谈会。“北方消防在线”网要开通“网民评消防”专栏,征求对消防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六)坚持落实信访制度,开通服务信箱。“北方消防在线”网要开通“总队首长服务信箱”,对群众提出的咨询、建议和投诉事件,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首长直接指定部门、专人在第一时间给予回应。一般性问题在24小时内解决,难度较大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公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通讯方式、联系地址,并确定每周三为公安消防机构信访接待日,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及各消防支队、大队主要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信访事件。(七)坚持开展专家指导,深化技术服务。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各消防支队要成立技术服务队,定期深入大型企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技术服务,开展消防知识咨询、消防安全讲座和防、灭火技能培训。确定每月第二个星期日为消防队站开放日,向社会群众开放,为群众提供消防服务。每个监督员应指导列管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八)坚持开展网上查询,公布服务信息。在“北方消防在线”网要设立“消防服务大厅”,方便社会单位和群众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等消防行政许可项目,查询许可结果。同时提供消防法律、技术咨询服务,发布消防产品质量信息。(九)坚持明示执法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消防执法公示牌,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职责权限、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于消防监督人员执法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社会单位和群众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消防机构进行举报。(十)坚持开展创先争优,树立良好形象。对于社会单位、群众上门办理消防业务、咨询、投诉的,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执法人员深入社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警容严整,行为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要告知具体整改方法和建议,提醒其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产生的后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意见》是国务院继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之后,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出台的又一重大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贯彻实施《意见》对于深入落实《纲要》精神,加快我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步伐,有效促进自治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富民与强区并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二、总体要求(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充分了解文件精神及其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意见》活动,通过学习宣传,确实将思想统一到《意见》上来,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坚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二)狠抓落实,重点突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率先突破,带动《意见》全面实施。(三)分步进行,统筹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每年有进步,三年有突破,五年大变样的思路,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五年(2011年-2015年)工作计划,并于2011年6月底前报上一级政府或者部门备案。制定的五年计划要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要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对有定性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确实难以量化的目标和任务,要明确工作要求。三、工作目标和任务我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富民强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制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切实抓好落实。(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1.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要建立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档案制,内容包括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情况记录等,并存入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信息档案中,方便及时查询。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2.建立和完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今后,凡自治区新出台的法规规章,应由执行部门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举办的新法规规章培训。培训应在新法规规章施行前1个月内进行,以保证自治区新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点名调训等形式,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3.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地区行政机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查看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视频和图片资料。各地要将本地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1.突出立法重点,科学安排立法项目。立法项目要围绕自治区富民强区发展战略,突出地方、民族立法特色,以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目标,以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以及发展社会事业为重点,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切实解决影响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改进立法方式,提高立法质量。注重调动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立法过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立法过程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对于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起草。要注重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3.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要及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请修改或者废止。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建立完善立法评估制度。有权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在确定当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时,要对已经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或者规章实施情况评估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立法评估应当主要关注立法中的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立法内容有无针对性、规定的条款是否有可操作性以及立法的实施效果如何等问题。政府法制机构要指导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每年应选取1-2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府立法项目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要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对政府规章具体应用问题和实践中的理解分歧提出处理意见。(三)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程序1.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规范性文件要召开论证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较大,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听证;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2.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的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对不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要求予以纠正的违法规范性文件,可提请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3.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制度。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法制机构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提供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每年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积极受理其他机关、公民、法人和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积极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3.加强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定期动态跟踪与反馈,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明确每个决策者在决策中的权限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试点经验,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扩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城镇范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要尽快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和时限。积极做好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继续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各地区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评查或抽查执法案卷工作。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职权全部分解至执法岗位,并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法制办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具体的执法权限和相对应的执法责任,方便群众查询和投诉。(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1.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全面公开涉农项目和资金,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及时全面公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和资金。2.推行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3.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作用,强化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政务公开、行政投诉等职能,自治区本级要加强专业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权的指导和监督,逐步推行远程审批、并联审批、网上申报、三级联动和会议联审等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1.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2.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各地要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等方式,依法责令纠正或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建立有权监督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3.严格行政问责。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1.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所在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联动机制,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要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大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要设立行政复议机构;盟市、旗县两级政府要保证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案件要有3人承办;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3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在本区域内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全力抓,主管部门要具体抓,相关部门要协力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组织保障。(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重点解决盟市、旗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确保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确保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三)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意见》确定的总体目标,指导其他行政部门编制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舆论宣传。(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不断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依据《纲要》、《决定》和《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将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注重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及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要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依法行政考核,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以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自治区和各盟市相关部门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集中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五)严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监督检查《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制度、有工作记录、有总结报告。按照《意见》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各级政府要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证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证监局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的意见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资委(二〇一一年四月)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活动,对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全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建立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是国家在全面分析资本市场内幕交易严峻形势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打击和防控我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和发展联系起来,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不断提高打击和防控全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能力和水平。二、明确职能职责,认真做好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各项工作(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现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留痕,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二)内蒙古证监局要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督促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三)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单位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将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自治区国资委要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决策程序进行全面梳理,对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事项与常规事项的集体决策实行差异化处理,形成改进程序的意见和办法。(四)统计、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对因工作需要获取的内幕信息,除在内部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外,还应当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三、多措并举,切实加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一)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加大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进行监督。(二)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国资委要明确专门负责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处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开展专题培训,共同商定有关事项,积极协作配合开展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打击和防控工作。(三)内蒙古证监局要不定期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警示教育。(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和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四、分工协作,着力构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工作机制(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线索,如发现涉嫌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情形,要及时通报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对有关线索进行核查,对涉嫌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行为及时立案稽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内蒙古证监局、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内幕交易大案、要案联合办案和提前介入机制,形成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联动和案件查办机制,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增强打击效果。(三)各级监察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四)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国资委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着力构建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长效工作机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我们将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加快发展、转变方式和富民强区,全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工作部署和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地方财政总收入增长1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4%左右,节能节水减排指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一、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保持投资持续较快增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扎实做好项目筛选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投入。推动银企合作,全力争取金融信贷资金。认真落实国务院新“36条”,下放审批权限,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加大开放引资力度,扩大与其他省(区、市)特别是周边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加强与中央大企业的合作,积极争取央企扩大投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商务厅等负责。列为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努力扩大消费需求。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居民消费预期,增强消费能力。落实鼓励消费的政策,优化消费环境,健全市场体系和信用体系,积极发展文化消费、信用消费、网络消费等多种消费形式,不断培育新的消费热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等负责)(三)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300项,全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力争达到5100亿元。加快14个高速公路出口通道建设,建成赤峰至平庄、通辽至双辽等4条高速公路,加快旗县通一级公路建设,启动实施嘎查村通沥青水泥路工程,确保完成公路建设投资450亿元。开工建设呼和浩特至张家口、赤峰和通辽至京沈客运专线等19个重点铁路项目,新开工里程3100公里。开工建设阿拉善通勤机场。加快推进锡林郭勒至南京、蒙西至潍坊、乌兰察布至南昌等电力外送通道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区内500千伏主网架和220千伏电网建设。积极推进海勃湾水利枢纽等在建项目,力争开工尼尔基、绰勒下游灌区项目,做好扎罗木德水库、锡林郭勒供水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抓好农牧业、服务业、节能环保、城市建设和民生领域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商务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四)加强项目储备工作。根据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储备一批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和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二、做好“三农三牧”工作,不断强化农牧业基础地位(五)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农作物总播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亿亩和8000万亩以上,全面实施百亿斤粮食增产工程。调整优化农牧业结构,加快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设施农牧业和避灾型农牧业,力争新增设施蔬菜和设施马铃薯面积各30万亩。加快建设“菜篮子”基地,提高蔬菜自给水平,充分发挥其对平抑市场物价的积极作用。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在草原牧区大力推进联户家庭牧场和现代化家庭牧场建设,加快农区半农区标准化圈舍建设,提高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以“公司+农户”的形式参与农牧业开发经营。继续组织实施肉牛、奶牛、肉羊高产创建工程。加强质量监管和重大疫情防控,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科技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六)加大农村牧区基础建设投入。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总量和比重,土地出让收益重点向农牧业开发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倾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负责)(七)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牧业基础建设。突出抓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中小河流和大江大河重要支流治理,完成中小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进一步提高水旱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实施“四个千万亩”节水灌溉工程,全面推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00万亩。加强以灌溉饲草料基地为重点的牧区水利建设。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确保实现100万人安全饮水目标。(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负责)(八)深化农村牧区各项改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草原基本经营制度改革,扩大草原承包经营规范化试点。积极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完善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促进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深化以公益林为重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公益林确权率力争达到80%以上。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林业厅负责)(九)完善惠农惠牧政策。加大“三农三牧”投入,财政支出用于农村牧区的总量、增量、增幅都要有所提高。完善农牧业补贴机制,形成适合农区、牧区、林区特点的农牧业补贴政策。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草原生态奖补等各项惠农惠牧政策,加快生态环境恶劣地区农牧民转移步伐,提高农牧民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组织实施好东部富余劳动力到西部就业工作。统筹用好各项惠农惠牧资金,促进农牧民增收目标的实现。(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三、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十)提高资源型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现代化开采水平。加强电网建设,扩大电力外送规模。优化电力结构,继续推进东西部2个千万千瓦风电基地和百万千瓦光伏产业基地建设,全年新开工风电规模35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2万千瓦。加快推进新型煤化工国家示范工程和自治区重点煤化工项目建设,争取开工中天合创300万吨二甲醚和上海庙100万吨乙二醇等重大项目。抓好化工、冶金等领域的延伸加工,大力培育、引进、集聚加工企业,开发精细化工产品和高附加值的钢铁、有色深加工产品,推进产业向高端化、新型化发展。稳步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依托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扩大乳、绒加工业在高端市场的份额。以提高质量、打造品牌为重点,做大做强肉、薯、粮油加工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负责)(十一)大力发展非资源型产业。充分发挥资源配置政策的导向作用,吸引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落地,带动非资源型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发展工程机械、运输机械、电子信息、生物制药、光伏产业及其配套产业。促进稀土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包头稀土交易中心建设。支持北奔、华泰等企业扩大产能,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及发动机、变速箱等配件生产。加强大型风电设备生产基地建设,提高零部件本地配套率。抓住国内外产业转移提速的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接产业转移项目。科学制定园区产业规划,认真研究财税、金融、土地和资源配置支持政策,加快建设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重点培育60个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产业集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等负责)(十二)努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扎实开展“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全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承接产业转移为重点,以推进“双百工程”为引擎,促进中小企业集聚集约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地区优势和较高产业关联度的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其在调整结构、促进就业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中的重要作用。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等专项资金投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负责)(十三)加快发展服务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金融保险、设计咨询等产业,促进工业生产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延伸,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建设煤炭、聚氯乙烯、农畜产品物流配送交易中心和大型专业化物流园区。积极引进区外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支持内蒙古银行等地方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旅游、房地产、文化产业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旅游与文化融合,提升旅游文化品位,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区,延伸旅游产业链。以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重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规划建设一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园区,大力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培育一批大型文化企业,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实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金融办、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负责)四、加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力度,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十四)全力抓好节能减排。继续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制度,做好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抓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和示范点建设。继续做好关闭落后小企业工作,加大电石、铁合金等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积极探索碳汇核算、交易途径,发展碳汇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继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做好主要城市、重点流域、重金属和农村牧区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十五)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快建立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妥善解决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加强稀土矿产开发监管,促进稀土资源合理利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加大煤田灭火力度,确保完成全年火区治理任务。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加强湖泊、河流等水资源保护利用,积极推进水权置换,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环保厅、水利厅负责)(十六)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坚持自然修复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恢复。认真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政策,落实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继续抓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重点工程建设,争取启动实施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工程、沙漠沙地专项保护治理工程和乌梁素海重点湿地保护与治理工程,力争完成林业生态建设面积1000万亩,退牧还草300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50万亩。大力发展林、沙、草产业,加强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环保厅、水利厅负责)五、加快推进城镇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十七)坚持走多极发展、多中心带动的城镇化路子。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和县城两级城镇体系建设。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城镇化率和城镇化水平同步提高。突出抓好区域中心城市发展,进一步做大盟市所在地城市规模,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产业,搞好与大中城市、工业园区的配套衔接。进一步完善有序转移农牧业人口的政策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农牧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在劳动报酬、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同等待遇。继续做好鄂尔多斯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牧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负责)(十八)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编制呼包鄂一体化发展规划,促进交通、通讯和金融等方面的融合,着力打造以呼包鄂为核心的西部经济区。推动东部盟市融入东北三省、京津冀等周边地区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和产业对接,加大盟市间的合作力度,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区域间在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差距。进一步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扶持,组织实施好京蒙对口帮扶和鄂尔多斯市支援兴安盟工作。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继续实施整村推进和集中连片攻坚,启动实施新一轮扶贫移民示范点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委、扶贫办等负责)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十九)继续深化各项改革。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居民生活实行阶梯式电价和水价制度。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完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资源税改革,实现煤炭、天然气、原油等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扶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加快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以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发展社会组织。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增强社会服务供给能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产业集团组建任务。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抓好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环保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厅等负责)(二十)推动区域合作。加快落实与北京、湖北等省市及东北地区的合作框架协议,拓展与天津、浙江等省的战略合作。加快推进园区共建,抓好东部盟市承接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做好建设曹妃甸出海港口和临港工业区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与辽宁省协作建设绥中出海港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负责)(二十一)扩大对外开放。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国的经贸合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境外资源开发,扩大战略性资源进口规模。推进满洲里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外事办等负责)七、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二十二)继续实施“民生工程”、为群众办实事。继续抓好“十项民生工程”和为群众办实事工作,不断丰富内容,提升民生工作整体水平。(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为群众办“十二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意见》(内政发〔2011〕48号)中的具体任务分解)(二十三)大力促进就业。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基本立足点,全年城镇新增就业25万人。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落实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就业服务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教育厅、农牧业厅等负责)(二十四)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工资平均指导线,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和保证金等制度。制定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让利于民促进增收。研究出台新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措施。(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负责)(二十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自治区本级财政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投入。继续扩大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统筹。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优先保证用地供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设保障性住房44.64万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十六)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物价管理,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稳定物价的政策,逐步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认真做好扶贫济困和救灾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等负责)(二十七)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公共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全部免除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教科书费。3年内全部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启动实施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试点工程,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一期建设任务。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职业教育,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实用技能培训体系。认真落实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政策,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学,不断提升民族教育水平。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积极化解高校债务,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负责)(二十八)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试点政策。积极推进基层卫生体系建设,完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功能。全面完成82个旗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完成186所苏木乡镇卫生院和23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改扩建任务。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推行异地参合就医。大力发展蒙中医药事业。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等负责)(二十九)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资源共享、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及草原书屋等五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建设,实施内蒙古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推动文化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续实施国家自然文化遗产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抢救性文物保护和重点旅游景区建设工程。大力发展新闻出版事业,做强做优民族出版产业。加强广播影视工作,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推进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大力发展群众体育事业,提高竞技体育水平。(自治区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内蒙古社科院负责)(三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积案化解力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积极支持驻区部队和武警部队建设,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自治区信访局、安全监管局、卫生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民政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八、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三十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自治区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民委等负责)(三十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加大社区建设和管理力度。(自治区司法厅、政府办公厅、法制办、民政厅负责)(三十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集中清理审批事项,今年自治区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减少1/3以上。继续深化政务公开,畅通群众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渠道。切实加强政务服务,构建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自治区法制办、政府办公厅负责)(三十四)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大兴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之风,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各级党政机关出国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保持零增长;大力压缩会议、文件等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等负责)(三十五)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2011年工作要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2011年,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2011年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为目标,以解决基层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农村牧区生产力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适应保障农村牧区公共服务要求等问题为切入点,不断创新农村牧区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公共财政体系,加快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一、进一步推进四项主体改革,努力增强农村牧区发展活力(一)继续深化苏木乡镇机构改革。以转变职能为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和沟通协调,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修改完善《关于深化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后下发实施。(二)继续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巩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从2011年起,对普通高中蒙古语(朝鲜语)授课所有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学生及普通高中汉语授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政策,到2013年将这一政策覆盖到全区所有高中阶段学生,全面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逐步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差距。(三)继续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选择部分旗县开展“省直管县”试点。加快县乡财政信息化建设。完善“乡财乡用县监管”体制,逐步建立旗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履行职责的能力。进一步优化县乡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大力推进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四)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公益林改革,力争使公益林确权率达到80%。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开展配套改革。制定林权抵押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拓宽林农融资渠道。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加强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积极探索开展森林保险试点。扶持、组织农牧民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建立督导长效机制,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二、进一步落实惠农惠牧政策,夯实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一)加强对苏木乡镇财政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财政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水平。由自治区综改办牵头组成调研组,对全区苏木乡镇财政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研,形成关于加强苏木乡镇财政建设的调研报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着手研究制定加强苏木乡镇财政管理和建设的指导性意见,逐步建立“职责明确、保障有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苏木乡镇财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职能定位。研究制定苏木乡镇财政和村级财会人员培训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人员和村级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深入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指导盟市、旗县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做好3年滚动项目库建设,逐步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覆盖面和村民受益面。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筹资筹劳意识,坚持以农牧民自愿为前提,加强民主管理和制度建设,重点解决农牧民最急需、最直接的公益事业建设问题。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奖补力度,力争取得更大的惠农效果。逐步加大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更大的支持,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强化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步骤,完善奖补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落实重点推进旗县进退机制。坚持现场观摩会议和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优化升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和动态管理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奖补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和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三)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建立坚决制止乡村新债发生的有效机制。积极稳妥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力争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垫缴农村牧区税费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积极向国家争取化债补助资金,建立偿债专项资金和化债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化解债务工作进度通报制度,督促各地加快化债进度。开展化解债务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化解债务工作圆满完成。加强源头控制,完善债务监控体系,探索建立坚决制止乡村新债发生的有效机制。(四)深化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建立方便、高效的补贴资金发放渠道。继续推进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延伸改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适当扩大代理银行数量,全面实现“一卡通”城乡覆盖。实施旗县财政与代理银行补贴发放系统直连,实现“无缝对接”,进一步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完善财政补贴资金查询平台,建立短信服务平台,着力解决农牧民查询补贴信息难的问题。以财政大平台建设为契机,积极探索与财政预算、国库相衔接的补贴资金发放绩效考评机制。优化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系统,完善统计分析功能,提高服务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五)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的督查工作,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针对2010年的督查结果下发督查通报,要求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整改。适时组织召开全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座谈会,了解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的保障工作。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党委组织部门、农村牧区综改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探索建立运转经费落实情况通报和举报制度。三、进一步做好政策调研和信息沟通工作,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一)继续积极研究和拓展改革新领域。按照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国家有关部署,选择事关“三农三牧”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在对农村牧区的“多予”上寻找突破口。研究推进减轻区域性、行业性农牧民负担的政策措施。研究并启动国有农牧林场剥离办社会改革。研究并逐步减轻农牧民用水负担问题。研究并推进相关工作绩效考评,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二)继续建立健全综合改革联系村制度。参照国务院综改办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联系村制度,为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分别确定1个嘎查村作为综合改革联系村,以充分发挥联系村在了解和关注“三农三牧”、改善民生、改进服务、完善政策、促进改革方面的窗口作用,协助领导深入联系村开展综合改革调研,并做好调研成果的落实和转化工作。(三)继续建立健全综合改革沟通协调机制。在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自治区综改办和7个专项改革指导办公室之间建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协调配合机制,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组织和工作保障。自治区综改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为各专项改革指导办公室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四)继续做好政策培训、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结合纪念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综合改革)10周年活动,认真做好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培训。继续做好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信息交流工作。继续加强全区综改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