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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45号
2008-03-3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地方政策法规库发文字号深国税发〔2008〕45号
发文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有效性失效
文章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3-31废止日期
注释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设在深圳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汇总纳税企业相关信息维护按照《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8〕82号)规定执行。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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