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地方政策法规库 | 发文字号 | 深国税发〔2008〕45号 |
| 发文机关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有效性 | 失效 |
| 文章标题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08-03-31 | 废止日期 | |
| 注释 | 全文废止 | ||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设在深圳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汇总纳税企业相关信息维护按照《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8〕82号)规定执行。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