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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销售分公司部分地区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109号
2004-10-1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销售分公司部分地区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国税流字〔2004〕109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04-10-15

【注: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件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3〕130号)下发后,经几个月的运行,部分地区反映,由于石油价格的持续走高,要求对现行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适当调整。为此,区局经过反复测算,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下以地区的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

一、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的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2%调整为1.6%;

二、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的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6%调整为1.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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