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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2〕28号
2002-08-2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国税所字〔2002〕28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02-08-20

【注: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件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所字〔2002〕17号) 规定,现将自治区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属成员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监管。对未列入成员企业范围的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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