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风积砂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废渣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风积砂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废渣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国税流函〔2005〕76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05-08-24
【注: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件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部分盟市国税局的反映,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建材产品所使用的天然风积砂,应属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中所述“其他废渣”范围。因此,在检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建材产品废渣含量时,应一并予以计算。
20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