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地税函〔2001〕130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效力范围: 部分失效
发文时间: 2001-11-13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附件中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