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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

内政发〔2011〕149号
2011-12-30
索 引 号1115000001151201XD/2011-01001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税务
发布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内政发[2011]149号
成文日期2011-12-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辆部分)

税 目计税单位年适用税额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1.0升以上至1.6升 (含)的
1.6升以上至2.0升 (含)的
2.0升以上至2.5升 (含)的
2.5升以上至3.0升 (含)的
3.0升以上至4.0升 (含)的
4.0升以上的
每辆
300元
360元
420元
900元
1800元
3000元
4500元
核定载客

人数9人

(含)以下

商用车
客车每辆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小于20人的,每辆72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20人(含)的,每辆90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整备质量

每 吨

84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整备质量

每 吨

42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

每 吨

84元
84元
不包括

拖拉机

摩托车每辆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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