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国税所函〔2004〕10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04-02-10
【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件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6号 ) 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部分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