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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推动自治区战略性 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 产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 2012 〕 34 号 )( 以下简称《实施意 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 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 2024 〕 52 号)、《内蒙古 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 2024 〕 66 号)、《 内蒙 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 〔 2023 〕 1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发改高 技规〔 2016 〕 2514 号 ),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工作 主线,更好保障办好两件大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是指符合 《实施意见》确定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申请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 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的专项资 金。

第三条 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行政 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组织项目评审、公示,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开展监督检查,开展 全过程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以 及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各盟市 发展 改革委、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本级直属企业是项 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对项目实施 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旗县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设情 况及 报送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定期跟踪了解相关情况,并 及时向上级发展改革委汇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项 目管理制,同一 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项目不重复安排;已安排项目尚未完工的 企业不再安排项目。

第五条 项目选择和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专项资金安排应突出重点,集中扶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二)竞争择优,公开公平。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级监管,注重绩效。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监管方式,强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章支持领域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 区域特色产业链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和创新体 系建 设、新技术应用为重点,逐年逐步落实投资重点,分步分类推 进实施。重点支持以下建设项目:

(一) 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竞争力的重点项目、特色 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二)增强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三)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四)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根据项目类别和属性,专项资金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方式。

(一)直接投资方式。对自治区各级政府行政和事业单位、 国家级及自治区级开发区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和产 业信息管理 及服务平台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投资补助方式。对适用直接投资方式以外的其它项 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鉴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的 行业领域和 项目类型较多、年度申报和通过评审的项目数量不固定,投资 补助采取定比例支持、分档支持、定额支持三种方 式,其中,定比例支持是指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助资金的方 式;分档支持是指采取多个补助额度的方式;定额支持是采取 单一补助额度的方式。年度资金具体支持比例 、分档资金额度、 定额资金额度根据当年通过评审的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实力;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生产条件、研发 设备和基础设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健全的财会机构,会计核算规范;

(四)按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实现产业化所需要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基础;

(二)项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明晰,具有相 应的知识产 权保护措施,无知识产权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实施能够促进新技术应用,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四)项目应具有一定规模,除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其它项目原则上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

(五)符合自治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根据每年确定的专项资金投向和支持重点,自治 区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在自治区财政厅所属内蒙 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盟 市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 部门管理的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自治区本级直属企业直 接申报(上述三类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除涉及国家秘密的 项目外,其它申请资金项目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得项目代码,并在平台上完成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按照“两上两下”的方 式进行申报审核。

(一)申报单位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申报通知 和 项目建设情况,组织有关项目单位编写项目简介、提出项目申 请,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方面的 专家,对申报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项目通过初审后,向 项目申报单位发出评审通知。

(三)申报单位根据评审通知,组织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 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 的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资金规模等因 素,审核确定年度拟支持项目建议计划。对拟安排的项目,除涉及保密的项目外,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 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的情况,下达年度 项目投 资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 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 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 务状况、项目 单位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运营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以及目前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说明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说明符合专项支持方向、 支持范围等情况。

(四)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说明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办理情况,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安 全、施工许可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

(五)项目的总投资构成和资金筹措方案。详细 说明项目 的工程造价、建设期融资费用和流动资金等投 资构成(涉及征 地拆迁费用的须单独注明 ),并说明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和 编制范围,编制投资估(概)算表;说明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 规模、其他资金来源和各渠道资金的投资计划等。

(六)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 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知识产权明晰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涉及城市规划、土建及土地、房屋租赁的项目需附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审批(或预审)意 见和土地、房产租赁合同;

(五)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声明表;

(六)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

(八)项目单位信用记录报告;

(九)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 性负责的承诺;

(十)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机构应遵循独立、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 则开展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要求拟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专家、评审方法、评审时间 等有关事项,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初审主要采取资料审查和专家会议的方式,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专家 会议和答辩的方式,重大项目可以在答辩前对项目进行实地考 察。

评审重点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

2.项目依托的技术成果的真实性和创新性;

3.项目创新团队的能力和研发设施水平;

4.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能力(包括组织管理能力、研发投 入水平、资金筹措情况等 );

5.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安全、施工等前期手续是否齐备、合规;

  1. 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须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评审报告是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审过程;

(二)评审原则和重点;

(三)项目评审总体评价及每个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五章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评审和公示情况下 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审核拨付专项 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项目单位人 员工资及日常运转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 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当年已执行但未按建设进度完工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所属地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因项目调整或清算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交回自治区国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并完成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审计 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 30 日内编制竣 工财务决算报同级发展改 革部门。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如 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 息,并按要求 向申报单位报告项目建设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核 准的招标内容开展招标工作。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 采购程序和制度办理。项目工程施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合同 制和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专 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需对项目法人、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工艺、总投资、实施进度及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调整的,盟市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项目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 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 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时对项目进行初步验 收,合格后盟市项目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自 治区直属企业项目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并 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 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工程建设 质量、资金使用及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并 附项目财务决算与 审计报告、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消防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 报告。

第二 十八条 收到验收申请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工程技术、财务及项目管理等有关专家进行最终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或委托申报单位进行最终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委托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项目管理部门加强对项 目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设资 金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评 价,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事故的 项目,责令申报单位整改并取消申报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 目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相关单 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三)未按规定用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挤 占等行为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标准等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审核、监管责任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战略等研究工作,强化项目储备及统筹管理工作,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以及规划、方案研究等相关工作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相关 职责分工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 价,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2019 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 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内发改高技字〔 2019 〕 557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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