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 2016 〕 9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行政执法新要求,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培训体系,特制定《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培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
联系人:厅劳动监察处 崔 力
电 话: 028— 86130452 (传真)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 年 2 月 22 日
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新要求,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制度,构建不断适应执法形势和执法任务的劳动保障监察分级分类培训体系,根据原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 1994 〕 448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5 〕 6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 2010 〕 5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培训和岗位培训大纲试用的通知》(劳监局函 〔 2013 〕 98 号 )和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川财行〔 2014 〕 86 号) 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培训由资格培训、岗位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师资培训、辅助业务培训,以及新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长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培训组成。其中,资格培训对象为新入职或转岗交流并首次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岗位培训对象为现任劳动保障监察员。机构负责人培训对象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师资培训对象为已进入或拟进入劳动保障监察师资库的、有丰富的执法经验或专业知识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及相关领域专家。辅助业务培训对象为劳动保障监察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资格培训和市(州)一级的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师资培训和辅助业务培训。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师资培训和辅助业务培训。新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长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干部人事教育渠道统筹安排,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培训。
第四条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员参加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资格培训,负责组织本级参加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师资培训和辅助业务培训。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培训目的:
(一)树立爱岗敬业、依法行政和廉洁执法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作风。
(二)熟悉并掌握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
(三)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理解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的能力。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内容:
(一)基本知识。包括依法行政基本知识、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基础理论、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理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执法技能。包括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流程、案件分析与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执法文书写作等。
(三)职业规范。包括工作纪律、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等。
(四)其他相关技能与知识。包括沟通协调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心理调试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财务知识和统计工作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建立并管理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师资库。库内师资供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培训选用。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可根据需要,采取法律规定讲解、专题知识讲授、工作经验交流、典型案例研讨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培训不少于 40 个学时。
第十条 参加劳动保障监察资格培训的人员,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格,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组织参加资格培训情况和各地对劳动保障监察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工作情况,统一做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按岗位技能要求,组织开展或参加上级组织开展的劳动保障监察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