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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河北省枣强县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便函〔2006〕22号
2006-03-30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河北省枣强县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进便函[2006]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3-30【实施日期】 2006-03-30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河北省枣强县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便函[2006]22号 2006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段时间来,-些地区税务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发现毛皮产品出口异常增长,且供货企业主要来源于河北省枣强县,经过核查已陆续发现一些疑点。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审核出口企业从河北省枣强县供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131121)购进毛皮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发现疑点的,一律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在排除疑点后方能办理退税。

二、请各地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来(以毛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为准)从河北省枣强县供货企业购进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复查,深入了解出口企业有关业务的成交过程、成交价格、资金流向、货物运输、报关等各方面情况。发现疑点的立即向总局汇报。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工作中,要坚持“两手抓”,-方面要切实保护守法经营企业的权益,一方面要严厉打击骗税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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