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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

税委会〔2008〕15号
2008-04-14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索引号
A05220080082
文号
税委会[2008]15号
发文时间
2008年04月14日
发文机构
关税司
主题
法规规划
体裁
通知
备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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