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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交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69号
2000-06-2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交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国税流字〔2000〕69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00-06-29

【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本文件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交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 自2002年5月1日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部分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交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 转发给你们,有相关问题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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