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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7号

公告2008年第27号
2008-0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7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08-04-21 【实施日期】2008-05-21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聚酯长丝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3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08年5月2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3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 2. 3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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