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国税出函〔2008〕22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08-05-2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件转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6号) 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