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 2017 〕 25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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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 年 7 月 12 日
财会〔2018〕11号-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