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公布《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公布《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08-05-16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