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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2006-08-15
发文机关: 其它文件类别: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77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成文日期: 2006-08-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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