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标 题: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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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8702672/2022-09738 | 成文日期: | 2016-10-23 |
| 文 号: | 翠府办〔2016〕200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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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象鼻、赵场街道,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宾市翠屏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23 日
宜宾市翠屏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管理全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和移民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 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财农 〔 2016 〕 102 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 宜宾市翠屏区 2016-2018 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工作方案> 的通知》(翠府办 〔 2016 〕 14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翠屏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为区政府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区级投融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低息贷款资金。
第四条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与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稳增长、去库存相结合,形成有效投资需求,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居民消费,增添经济新增长新动能,努力做到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主要对象是居住在生存环境条件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质灾害威胁以及环境生态脆弱,难以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无房或危房易地扶贫搬迁建卡贫困户。
第二章 资金构成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低息贷款等四部分组成,资金用于房屋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农田水利等。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务为无偿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资金为有偿资金,由区国资公司代区政府向市平台公司还本付息。
第三章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集中安置补助标准。集中安置建房成本为 900 元/ 平方米,补助 800 元/ 平方米,人均补助 2 万元。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按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总人数匹配资金进行建设,也可整合其他项目资金统一规划实施,已纳入集中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再补助配套设施费。建设内容包括水、电、路、气、网以及公共服务等设施。
第九条 分散安置补助标准。一是建房成本补助,分散安置建设成本为 800 元/ 平方米,补助 700 元/ 平方米,人均补助 1.75 万元。二是配套设施补助,户均补助 1.5 万元,建设内容包括 30 平方米附属设施、院坝、水、电、路、气等设施。乡镇(街道)根据分散安置区实际情况,除去分散安置易地扶贫建房与户均补助搬迁配套设施费,其它结余资金可用于统筹安排本乡镇(街道)分散安置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等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翠屏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部分纳入区财政局扶贫专户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央预算内建房资金管理与报账。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低息贷款由 区国资公司单独建账,专户管理,物理隔离,封闭运作,精细核算,并 按要求支付资金与报账。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对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核算。
第五章 中央预算内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翠屏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针对省相关文件采取不同建设模式,即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和自主修建。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中央预算内资金统规自建、统规联建和自主修建 部分可采取预拨方式。区财政局按照《翠屏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表》(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表”)预拨 50% 的项目启动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乡镇(街道)根据当年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申报预拨资金。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送区发改局、 区 扶贫移民局审签。区发改局、 区 扶贫移民对申报乡镇(街道)的项目内容、资金投入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交区财政局进行拨款。
第十五条 以后乡镇(街道)可根据施工进度,提供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表拨款。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表需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送区发改局、 区 扶贫移民局。区发改局、 区 扶贫移民局对申报乡镇(街道)的项目内容、资金投入等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完成后交区财政局拨款。
第十六条 待当年易地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乡镇(街道)需提供搬迁户名册、资金兑现花名册或银行转农户回执(如兑现不成功,应提供直至成功兑现的银行回执)和区级验收意见表交区财政局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兑现到农户。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中央预算内资金统规统建 部分,乡镇(街道)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和工程建设合同填列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表拨付预拨资金和进度款。结算时需提供合同、发票、区级验收意见表,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表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政府公章后送行业主管部门审签。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申报项目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签章。区发改局、区扶贫移民局对申报乡镇(街道)的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完成后交区财政局进行拨款。由区财政局按照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表支付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再拨付给承包商。
第六章 非中央预算内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非中央预算内资金是指由区国资公司专户管理的用于易地搬迁项目的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低息贷款资金。
第二十条 非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户住房建设、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田水利等。
第二十一条 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资金发放前,需提供如下政策文件资料(前期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一) 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 施 方案。
(二) 区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搬迁人数、搬迁分布图、建设内容等事项。
(三) 市政府、区政府, 省国农公司和市投资公司签订的三方《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市政府、区政府, 省国农公司, 市投资公司、区国资公司和经办银行签订的四方《项目资金使用协议》。
(四) 对于统规统建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耕地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以及环境评价、规划、用地审批等行政审批合法有效文本证明材料。采取分散安置方式且无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的,应当由地方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相应合法性、真实性证明材料。
(五) 对于建设时限要求紧迫但仍能满足合理工期的统规统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文件尚在办理过程中的,由同级政府负责督导项目实施单位按时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 统规自建、统规联建住房搬迁户。
- 资金拨付。在住房建设实质性动工后,拨付补助总额的 30%; 建设进度达到 50% 时,拨付补助总额的 70%; 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总额的 100%。
- 审批流程:搬迁户申请— 村民小组审核汇总— 村委会审核汇总— 乡镇(街道)审核汇总— 区扶贫移民局审核— 区发改局审核— 区国资公司审核— 区政府审批。
- 向经办银行提供的资料: 一是搬迁户清单。由乡镇(街道)、区扶贫移民局、区发改局和区国资公司对清单的内容签字盖章确认。二是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需由乡镇(街道)、区扶贫移民局、区发改局、区国资公司和区政府签字盖章审核。
- 乡镇需向区国资公司报送归档备查资料:
(1) 搬迁户户主及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搬迁户户主及享受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3) 搬迁户申请搬迁资金的表格(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对申请内容签署核实意见)
(4) 旧房腾退并交回宅基地及附属用地使用权的证明。
(5) 乡镇“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6) 乡镇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搬迁人数、搬迁分布图、建设内容等事项。
(7) 农户易地搬迁建房协议
(二) 统规统建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 资金拨付。在工程项目实质性动工后,拨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 30%, 工程进度达到 50% 时,拨付项目补助总额的 50%,工程竣工后,拨付项目补助总额的 70%,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按照审计确认金额扣除 5% 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剩余补助款。项目交付使用在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方可退还质保金。
- 审批流程:满足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以安置区为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一事一议”)确定施工单位— 乡镇(街道)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 乡镇(街道)审核— 区扶贫移民局审核— 区发改局审核— 区国资公司审核— 区政府审批。
- 向经办银行提供的资料: 一是资金使用依据。对采取招投标的项目,需提供招投标材料、项目建设进度等与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对不采取招投标的项目,需提供原因说明,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材料。二是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需由乡镇(街道)、区发改局、区扶贫移民局、区国资公司和区政府签字盖章审核。
- 各乡镇(街道)易地扶贫搬迁统规统建住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分别按建设内容和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发改局。由区级相关部门共同评审后报区政府审定批复,给予资金支持。具体申报要求按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执行,各乡镇(街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最终责任。
第七章 资金偿还
第 二十三 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自发放到省国农公司之日起计息,本息由区国资公司全额承担。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方式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 二十四 条 区财政局统筹可支配财力安排预算,按借款合同付款期限及时拨付到区国资公司用于区政府向省、市融资主体购买服务,支持省、市级投融资主体统贷统还。
第八章 资金监管
第 二十五 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资金要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物理隔离,严禁挪作 他 用。乡镇(街道)按照资金来源分别报账,不能列支宅基地土地调地费、机具租赁、规划设计、地勘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 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 和 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资金。
第 二十七 条 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量大,群众关注度极高,必须阳光运行,接受群众监督,避免造成安置区不稳定因素。区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省及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 二十九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