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218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8年06月27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8〕40号 |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7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桂财税〔2008〕4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申请的2008年666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3月31日,过期失效。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相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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