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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由主席令第62号确定
2025-10-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信息索引号014028901/2025-06354生成日期2025-10-28公开日期2026-02-11
文件编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发布机构无锡市滨湖区信访局
公开形式网站、文件、政府公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有效期长期公开程序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体裁其他
主题(一级)其他主题(二级)其他关键词法制,工作制度,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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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有效
内容概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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