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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62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62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624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提出《关于将制定我省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外送水电输电环节税收分配政策纳入我省全面创新改革试点的建议》(第624号提案)。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支持向家坝—上海±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示范工程建设,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调,相关部门立足职能,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协调解决特高压直流外送电量税收分配问题。同时,省财政充分考虑相关工程所在地区在基础建设、生态保护、移民安置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相关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协调解决发电环节税收分成问题,支持当地发展。

国家电网公司向家坝至上海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的主要功能是换流升压、外送水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换流升压以及外送水电过程属于加工行为,可就地缴纳增值税。目前,国家电网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虽然国家电网公司在宜宾的特高压直流工程运营企业已在宜宾市办理了税务登记,但其换流升压以及外送水电过程仅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的一个生产环节,短期内单独对该工程中的特高压换流站就地征收增值税仍难以实现,宜宾市暂无法收取换流站输出的电力产品产生的增值税。

同时,对于研究制定特高压直流工程外送水电输电环节税收分配办法,由于跨地区项目工程财税利益分配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多方面因素确定,一般选取与项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因素,赋予不同的权重进行分配。如《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通过选取移民人口和淹没土地面积等因素,赋予不同权重计算相关各方分配比例,对跨省水电开发发电环节的财税利益分配问题予以规范。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明确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省按体制分享外,地方部分的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在其所在地就地预缴,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可见,不同的跨地区项目工程需要选取不同因素,区分不同环节来分配相关税收。因此,国家电网公司向家坝至上海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外送水电输电环节税收分配需向中央相关部委继续反映汇报,争取国家出台此类项目的税收分配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精神,我省为首批确定的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之一,担负着先行先试的重任。去年以来,我厅积极向中央部委沟通汇报,力争将有利于我省的政策措施纳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但经与财政部汇报沟通,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属于自下而上的自主创新,而换流站的税收分配问题属于地区间横向的利益分配,暂不宜纳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创新工作。同时,财政部表示将与相关部委一道,继续关注和研究跨省区特高压直流工程外送水电输电环节跨省区税收分配等问题。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与省国税局等省级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一道,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委汇报,力争国家出台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输电环节税收征管和分配办法,充分保障资源地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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