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5-30
【生效日期】 2008-5-30
【效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 《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 1 )和《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 2 )予以公布,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 .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 .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