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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税务检查证遗失声明

税务检查证遗失声明

2026-01-16

税务检查证遗失声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44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以下人员因保管不善,不慎遗失税务检查证,特此声明作废。

持证人:曾钧,税务检查证号:赣税征360502190297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税务检查证作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该证件从事税务检查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渝水区税务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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