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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5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
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