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地税字〔2008〕220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效力范围: 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 2008-07-27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 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涉及招商银行税收业务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与招商银行联系有关印制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事宜。
二、招商银行的印制计划等管理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65号)的要求执行。
200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