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内蒙古蒙胜源能源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02MA7F2X2W95 ) :
对你单位(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凤凰城六层 609 )的税收违法行 为拟于 2025年12月25日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经检查,你公司 在未与优胜运输发生真实运输业务情况下,2022年7月12日取得优胜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发票代码为1500221130、发票号码为05473401):发票金额 71,433.03 元、税额6,428.97元、价税合计77,862元,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上述发票取得当月即2022年7月抵扣了进项税额,并列支相应成本。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上述虚开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 6,428.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5.02元、企业所得税1,043.4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金三系统相关资料:蒙胜源基础信息表,2022年7月至10月增值税申报表,2022年7月、10月非税通用申报表。用于证明蒙胜源生产经营情况及申报情况。
2.鄂尔多斯市优胜运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部分证据材料。用于证明蒙胜源自优胜运输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发票情况。
3.蒙胜源与优胜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书及附列资料。用于证明合同情况。
4.蒙胜源与优胜运输的运费结算单、发票及销货清单。用于证明与优胜运输的业务。
5.蒙胜源明细账。用于证明2022年业务情况。
6.蒙胜源与高星煤炭、睿福鑫、大同同星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结算单、发票出库明细、磅单等。用于证明运输对应的煤炭购销业务情况。
7.蒙胜源提供的2022年7月增值税申报表及抵扣清单,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报表。用于证明自优胜运输取得发票已抵扣进项、列支成本。
8.蒙胜源提供的实际承运人董磊的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运费已支付到实际承运人。
9.调取的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资金流向。
10.询问笔录、说明。用于证明业务情况。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 2021〕9号):“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二)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公司以少缴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虚增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对你公司处以上述业务对应增值税 6,428.97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225.02元、 企业所得税 1,043.48元 (以上合计 7,697.47元) 税款金额 0.5倍的罚款,即 3,848.74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 2021〕9号):“4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拟处以 50,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70号)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公司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依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及择一从重的原则,拟对你公司按照虚开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拟处以 5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 杨娜
联系电话: 15894977270
联系地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西雅苑小区南门西侧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6室
邮政编码: 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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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