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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系统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02-1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系统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效力范围: 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 2014-02-18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并参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经研究,现就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系统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2%。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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