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驻甘监字[2004]31号 王国利 签发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和资产处置行为,完善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现就有关资产处置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资产处置方案备案制度。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办事处应按月将批准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报专员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直接处置费用、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处置损失、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评估机构、受托审计机构等内容”。
各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按月将批准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及时报送我办备案(为减少各办事处报备材料的数量,我办设计了“资产处置项目备案表”,请按附件填写报备)。我办将根据各办事处报送的资产处置方案,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对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最大限度的减少资产处置损失。
自2002年以来,各办事处向我办报备资产处置方案至今参差不齐,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规范其资产处置行为,请各办事处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于2004年8月30日前,以“资产处置项目备案表”的形式向我办补报2002-2003年度资产处置方案。对不履行其职责,按时上报的资产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二、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办事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财政部和专员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及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各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我办也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检查重点为资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和最优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损失认定的适当性和准确性进行审定。
办事处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设立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与我办建立联合查处举报事项的组织协调机制。我办的公开举报电话为:0931-8477744。
三、建立资产处置列席制度。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员办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各办事处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时,应当事先通知我办,我办将根据需要,派员列席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四、建立资产拍卖底价确认制度。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第十六条规定,“资产公司在组织拍卖不良资产时,应当事先通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参加,专员办应当对拍卖底价的确认及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各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在每次组织拍卖不良资产时,应事先通知我办。我办将按资产处置程序对拍卖底价进行确认,并对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实地监督。
对各办事处未严格执行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我办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建议相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将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资产处置项目备案表
二OO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