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推进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的提案》(第0450号、流水号318并入)的答复
对《关于推进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的提案》(第0450号、流水号318并入)的答复
尊敬的蓝海龙委员:
自治区第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第0450号提案“关于推进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的提案”收悉。提案中提到在三层以上建设开办养老机构无法进行消防验收及部分养老机构由于房屋产权问题无法享受政府下拨的各类补贴问题,并建议取消三层以上建筑开办养老机构限制和取消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中关于房产手续的要求。现根据您的建议和我厅的工作职能答复如下:
一、三层以上建设开办养老机构无法进行消防验收问题
我区已于2018年取消三层以上建设开办养老机构的限制。2014年,国家住建部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其中,第5.4.4条规定“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场所等活
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该规范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2017年8月30日,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到“我到基层考察时了解到,养老机构等按规定不能超过3层。许多地方开展的医养结合服务深受老年人欢迎,床位供不应求,但‘3层’楼高的限制却让这一项目很难扩建,严重影响服务供给。”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住建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公告明确“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高度原来规定的不得高于3层变为不应大于32米”,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区同步执行国家标准。
二 、取消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中关于房产手续的要求
目前,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中关于房产手续的要求尚无法取消。一是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规范养老机构管理的要求。按照民政部等十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 〔2017〕57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 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66号令),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应当在旗县(市、区)、盟市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中内容,书中明确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才能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养老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房产证等必要证明。二是为了引导全区养老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精神,为了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引导全区养老机构按照 建筑安全 、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要求,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开全区养老服务市场,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