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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18〕2162号
2018-09-30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18〕2162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区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

(联系人:金星;联系电话:68416423)
附件下载: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pdf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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