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职权编码 | XKSC00130001 |
| 职权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 子项 | 1.食品生产许可首次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34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许可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 实施主体 |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葫芦岛市知识产权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葫芦岛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局窗口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决定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审查内容:a.对申请的资料审查。b现场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许可决定之日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4.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责任:市局行政审批科制作同意批准文件。同时制作、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待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