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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财税〔2018〕90号
2018-09-03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2018 年 9 月 3 日 财税〔 2018 〕 9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你部《关于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收费立项的函》(建计函〔 2018 〕 142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 2016 〕 33 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4 〕 100 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以下统称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上述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 〕 1217 号)规定执行, 考试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收费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 2005 〕 340 号)、《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 2016 〕 390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 类“非税收入”,04 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 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 目“考试考务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为确保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平稳过渡,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和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承担 2018 年度考务工作,相应支出按原渠道予以保障。

七、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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