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2008-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税 率
小汽车:
乘用车:
( 1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0 升以下(含 1.0 升)的1 %
( 2 )气缸容量在 1.0 升以上至 1.5 升(含 1.5 升)的3 %
( 3 )气缸容量在 1.5 升以上至 2.0 升(含 2.0 升)的5 %
( 4 )气缸容量在 2.0 升以上至 2.5 升(含 2.5 升)的9 %
( 5 )气缸容量在 2.5 升以上至 3.0 升(含 3.0 升)的12 %
( 6 )气缸容量在 3.0 升以上至 4.0 升(含 4.0 升)的25 %
( 7 )气缸容量在 4.0 升以上的40 %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