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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公告〔2018〕122号
2018-09-29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公告〔2018〕122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9-29

【生效日期】 2018-10-1

【效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公告〔2018〕122 号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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