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 标题: |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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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告〔2018〕100 号 | 来源: | 海关总署网站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 | 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24日 |
- 标 题: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档案局
- 发文字号: 公告〔2018〕100 号
- 来 源: 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 公告
-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24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公告〔2018〕100 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决定:自2018年8月31日起,扩大《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包括两部分,符合会计信息化相关标准的数据流文件(相关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以及版式文件(样例详见附件)。
三、企业、单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归档保管;不满足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应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流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对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归档,同时自行打印版式文件进行归档。归档时,应建立纸质文档与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关联关系。
四、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各直属海关确定,并报总署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 专用缴款书版式文件样例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2018年7月24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公告〔2018〕100 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决定:自2018年8月31日起,扩大《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包括两部分,符合会计信息化相关标准的数据流文件(相关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以及版式文件(样例详见附件)。
三、企业、单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归档保管;不满足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应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流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对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归档,同时自行打印版式文件进行归档。归档时,应建立纸质文档与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关联关系。
四、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各直属海关确定,并报总署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 专用缴款书版式文件样例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