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 标题: |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文机关: | 税务总局 |
|---|---|---|---|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 来源: | 税务总局网站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公文种类: | 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05日 |
- 标 题: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文机关: 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 来 源: 税务总局网站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公文种类: 公告
-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05日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五、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六、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5日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五、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六、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