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针对我县涉农保险保费补贴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虚增保险标的、代缴农户自缴保费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涉农保险工作,加强保费补贴管理,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12 号 )等规定,建立规范投保业务、明确部门职责等长效机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业保险投保业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保险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在村一级进行公示。
经办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循投保人“自主自愿”原则,切实规范保费收取工作,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应出具合法票据。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经办保险机构等单位不得代替农户缴纳保费,否则,一律认定为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及时发放到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做到应保尽保。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办保险机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动农业保险工作。
(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保费补贴资金安排、使用监督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涉农保险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经营、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认真做好种植业、养殖业数据统计工作,提高种植面积、生猪饲养量、耳标发放数、疫苗注射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核实保险机构承保的乡镇种植业、养殖业投保数量,协助开展理赔定损工作,做好重大疫情防控和死亡牲畜无害化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增保险标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森林保险政策宣传,提高林农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林农积极参加森林保险。负责核实森林保险(含公益林和商品林)分户的种植面积、投保面积,按照已颁布的《四川省森林保险实施规程》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森林理赔定损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增保险标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对保险业务真实性核查的主体责任。负责具体承办投保、查勘、理赔等保险业务办理,建立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强化基础工作,逐户做好保单签订工作;深入农户搞好政策宣传,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发挥群众及社会的监督作用;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农业保险经营情况报表。
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财务等档案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收取农业保险保费的专用票据存根、投保分户清册、赔款分户清单、公示照片及其他应当留存的各类档案,专柜妥善保存。
三、规范承保机构选取工作
根据我县农业保险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机构数量。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经营资质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对选取的承保机构服务期限一年以上的,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评价制度,促进保险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四、严格保费补贴拨付程序
经办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后,定期提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农业保险参保数量等基础数据审核确认后,再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各级财政匹配保费补贴资金到经办保险机构的账户。
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县财政局金融股。
特此通知。
中共石棉县纪委
石棉县监察委员会
石棉县财政局
石棉县审计局
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石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