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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6〕305号
2006-09-2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地税字〔2006〕305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06-09-29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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